《国姓窃明》

第11章 浩然正气,大公无私(2/5)

善意第三人”。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,是不受保护的。

    《大明律.户律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,没解释为什么“公证契约优先”,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,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。

    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,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。

    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,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。

    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,开始慷慨陈词:

    “请府台明察,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,不仅违背《大明律》,也违背圣人之道,他说沈林事先知情、蓄意为之,更是纯属臆测污蔑。

    朱子曰:一兔走衢,万人逐之。一人获之,余者悉止。盖言确权明责、定纷止争之要。天下女子、田宅,但凡看上去无主,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,那便如野兔在衢。

    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,自可果断买下。如果非得反复查验,岂不是失了先机?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?”

    张学曾和师爷一听,果然很有道理。

    商机便如追逐野兔,稍纵即逝,手快有手慢无,顾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,一下子就让他们想明白了《大明律》里那个“公证契约为先”的条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。

    原来这是为了名正言顺、定纷止争啊!

    当然,这番话说是“朱子曰”,其实有点牵强。

    在场其他人智商不够,听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处。

    唯有设计此案的沈树人,听完后暗赞顾炎武的急中生智、旁征博引。

    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的原文里,发表的一段评论。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,所以顾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时,朱熹写过《资治通鉴纲目》,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,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。

    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,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。

    “身边留个读书破万卷的家伙帮我要做的事情注释、寻找依据,看来还挺好用的。记得顾炎武历史上科举也是屡试不第,好像这次乡试考完后就放弃了,到时候趁着这个案子重谢他一下,延揽给我当师爷也挺不错。”

    沈树人心中暗忖,已经动了把顾炎武因为正式幕僚的念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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