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姓窃明》

第3章 《大明律》任我玩弄(2/6)

    沈树人顺着思路继续头脑风暴,很快酝酿出了一个改良版。

    “虽然实打实的犯罪不可行,但要是钻研一下《大明律》,精心设计案情,找点违法性阻却事由,类似于‘见义勇为/正当防卫’,效果会如何呢?

    只要能做到,在抠字眼套条文时,看起来像是犯罪。但如果‘春秋决狱,取其本意’来看,又不是犯罪,不就能向上申诉了?对了,得先确认一下是不是去南京申诉。”

    调查了才有发言权,不能鲁莽。

    沈树人思考问题时,有转笔的小毛病。此刻便随手一挥,手中湖笔敲在案头的玉磬上,发出清脆的响声,几秒种后跟班沈福就出现在门口,静候吩咐。

    “去找一套《大明律》来,马上就要。”

    沈福也不含糊:“少爷稍候,还有什么吩咐么?”

    沈树人靠在红木太师椅上,用笔杆子揉了揉太阳穴:“那就再弄一套……那种规定朝廷各衙门职责范围的文书来。”

    沈福想了想,有些不安地说:“没听说过有这样的书,不过,《大明律》里的‘吏律’,好像就有包含了这些内容。要不,我先把《大明律》找来,再找师爷确认一下?”

    沈树人顿时有些尴尬,连忙改口:“行了那就先要《大明律》,别的等我看了再说。”

    沈福转身就走,沈树人则暗暗检讨:自己对明朝法律的认识,居然还不如一个跟班,竟误以为《大明律》只是刑法。

    看来父亲给他新选的跟班,都是家里认真培养过的,至少读过书。

    不一会儿,沈福就陆续把《大明律》找来了,前后足有上百卷,看得沈树人一阵头大,但也只能硬上了。

    他先提纲挈领翻了翻条目,大致确认了《大明律》其实是一部包含了相当于后世刑法、诉讼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。民法内容也稍微有一点,主要是人身义务和田产认定方面的。

    至于为什么篇幅会这么多,主要是沈福找来的这些书,不仅包括了洪武年间的本律,还有后来增加的条例——

    朱元璋特别厌恶嗣君“变乱成法”,所以《大明律》的条款,两百多年都没允许修改过。但早期法律又太简陋,很多新生事物压根儿没规定,嗣君只好律外加例。

    洪武本律才三十卷,弘治年间的《问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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