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姓窃明》

第227章 天使看到的,当然都是国姓爷摆拍的(2/6)



    法律这东西就是这样的,光靠拍脑门立法,或者靠对后世法律的先知先觉,都是不可能尽善尽美的,法律总有其僵化的地方。试点之后发现问题就及时改,才能更好地磨合,适应百姓。

    经过在汉中这块闭塞的“特区试验田”里微调后,朱树人立的永佃权律法,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这样几条核心精神:

    “朝廷保护百姓对土地的永续租佃权,只要一个人好好种地,每年有追肥,有参加所在乡镇的灌既水利设施维护劳役。那么租种给他土地的地主,就不能要求这个佃户换地,也不能涨地租。”

    “保护农民安心生产的基础上,地主的权利也不是完全不保护。土地承租契约,租期为二十年,二十年内一切情况都不允许涨租金。

    二十年后,如果承租的佃农老死了,存在土地继承、分家,那么允许重新签订租约,也可以酌情调整租金。如果佃农没老死,那么可以按照原租约一直种到他老死,终生不变。

    另外,如果地主要涨租金,必须承担举证责任,证明佃户过去多年有屡次不参加当地水利维修的徭役,以及多年屡次种地不追肥,如果没有这些劣迹,哪怕土地继承换约,也不许涨地租。”

    朱树人这一套操作下来,基本上已经跟后世曰本人那种“铺面房租给人开店后,经营者不走房东就不能涨房租”差不多了。

    而且考虑到时代特色,如今还是封建社会,朱树人这么定,显然比后世曰本人更加人性化——后世曰本好歹是资本注意社会,存在经济增长、通货膨胀,如果几十年上百年不给涨租金,房东的收益在很多年后可能就贬值得不值钱了。

    但封建社会显然不存在普遍的经济增长,基本上两千年人均gdp都是在循环,也不存在通货膨胀,汉朝一石粮食几百钱,到明朝正常年景的时候还是几百钱。

    所以“只要对方是保护土地可持续性的良民,就不许地主涨租金”,地主的收益也不至于贬值。

    当然,或许也有看官会觉得,“这种操作也没多大进步,明朝不也有‘田皮田骨’么,不是租佃权也能得到长期保护甚至继承么?跟严密的永佃权立法也没多大差距吧”。

    但这样想,只能说是对古代法律史的了解流于表面了。

    明朝是有田皮田骨不假,但举个不恰当的例子,那玩意儿的保护效果,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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